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6, 200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0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09年10月16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成员。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予以经费保障。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一)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和合作机制,指导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投诉站(点);
(三)协调、督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及时受理、调解、查处家庭暴力案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救助等服务。
(一)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健全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妇女儿童援助机构;
(二)受理投诉,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一)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活动;
(二) 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化解家庭矛盾。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法律咨询热线为咨询者解答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问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酌情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或受害人及其亲属等提出要求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接到投诉或求助的单位或组织应当提供帮助,不得拒绝、推诿。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事态严重、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警;需要出具遭受家庭暴力证明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出具。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
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