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般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四)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提出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名单草案;

(七)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名单草案;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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