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以及相关图件复印件;

(三)经规划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图以及效果图原件;

(四)竣工规划实测图以及竣工图;

(五)建设项目竣工现状照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未经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将房屋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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