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4, 200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09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09年6月10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工业园区、农村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公共消火栓建设维护的监管。
改建、扩建公共供水管网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公共消火栓的规划设计。
公共消火栓建成后,由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市、县(市)供水企业负责所属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的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维护管理。
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布局、定点和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标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农村每个村应当设置不少于一处可以全天候使用的消防车取水设施,有条件的还应当建设公共消火栓。
公共消火栓和消防车取水设施不适应灭火救援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一)统一编号、建档;
(二)完好,无部件缺损;
(三)定期油漆,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四)栓体的栓口、阀轴、闷盖启闭灵活,无锈死、漏水;
(五)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井室内的污水、杂物。
(一)建立维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检查、监测消防水源的水质、水量;
(三)设施完好有效,取水通道畅通;
(四)外观标志明显。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公共供水管网因故障或维修需要停水的,供水企业应当事先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公共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
(三)在公共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5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灭火救援;
(四)其他妨害灭火救援使用公共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改变或者停用公共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的;
(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的;
(三)在公共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5米的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影响灭火救援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