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因工程建设确需在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临时开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堤防安全设计,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堤垸内原有的高地、间堤、大堤不得拆毁,江河故道不得填堵;确需拆毁或者填堵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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