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代表应由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二)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从业人员在19人以下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五)投资在四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埠独资企业或外商参股在四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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