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照明完善,卫生无死角,保持日常卫生干净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摆摊设点、乱扔垃圾、乱倒污水、随地吐痰现象,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

(二)垃圾收集设备设施实现全面密闭化,运输体系完善,做到日产日清;

(三)公共厕所和垃圾转运站设置的数量满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四)绿地应当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

(五)河道、人工湖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六)集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环卫设施齐全,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实行活禽定点隔离宰杀,严格执行检验检疫制度;

(七)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围挡规范;

(八)发挥数字化城管功能,对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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