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开展、全社会参与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创建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