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三)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火灾防范工作;
(五)对辖区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