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有下列违反本条例的违法建设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地下空间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与地上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

(二)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仍在地下综合管廊外进行管线建设的。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