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不得修改。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的;
(二)因生态工程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的;
(三)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历史遗迹、古墓葬、溶洞景观等应加以保护的情形,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继续实施建设的;
(四)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其他情形。
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损失作出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