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法办理临时规划许可。临时规划许可不得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为简易结构,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十米。

临时建设的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不得占用公共用地,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