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公布城市紫线,保护历史文化。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划定的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规划许可机关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整理公布历史建筑和有保护价值的近现代建筑,加强保护,合理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