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Repealed房屋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申请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将受理证明材料送交房屋登记机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人民法院受理的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驳回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同一利害关系人就同一事项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