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房屋已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房屋需提交集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