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及其他购销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