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需要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一般不做重复性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