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3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16Amended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