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当形成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计划草案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安排的总体评价;

(二)对本年度计划草案安排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年度计划草案安排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年度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决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提出建议;

(三)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评价,对审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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