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乡道、村道规划,还应当征求当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乡道、村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提高路网连通率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编制,并与城乡规划、国道规划、省道规划、县道规划以及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乡道、村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