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二)截留、侵占、挪用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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