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者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可以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等形式出资。

以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经评估机构评估,出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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