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县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农业、卫生、畜牧水产、公安等部门应依法做好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地集镇和乡(镇)所辖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由建设助理员承担本乡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公共卫生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应当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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