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和防护装备,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依法参与地震灾害应急救援。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专业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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