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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