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服饰、银饰、建筑、器具等制作工艺的保护和传承。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民族文化村寨的民族服饰制作工艺、民歌、音乐、乐器、美术工艺、传统建筑技术、传统节日程序、代表性的习俗、有价值的民间文学、楹联、典籍、契约、碑碣、艺术品等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建立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形成的相关资料由县民族文化博物馆收藏、管理或者档案馆保存。
反映历史上各个时代具有历史、艺术、研究价值的原始手稿、水书典籍、契约、碑碣、楹联、艺术品等相关资料,除依法按程序报经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得出县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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