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民族文化村寨保护范围内的民居建筑、公共设施、林木植被、地形地貌等人文、自然景观应当严加保护,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民居、碑石、说明标志、护栏、界桩等设施上涂污、刻划和损毁;

(二)乱建坟墓、开荒、采伐林木、乱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坏地质景观;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四)其他有碍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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