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内的水库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库的管理养护、安全运行,资金使用、资产管理。

国家兴建的水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水库管理单位管理。其他法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库,投资者为管护主体,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管护责任。国有水库和集体水库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商或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

原属集体管理的小(2)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并明确专人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