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业主依法协商决定,并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增设住宅电梯所需费用由业主约定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