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和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体育、卫生计生、人社、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民族宗教、商务、旅游、档案、地方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