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每年的农历正月初九至二月初九为"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等有关部门,结合传统节庆和琅琊山庙会等民间习俗,集中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