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
实行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商标、字号、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根据生产性项目现状、市场状况,制定扶持政策,在培育和开发市场,创新产品和服务方面提供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