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旱情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旱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发布;旱灾造成的农牧灾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水文信息由水文机构发布。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禁止向社会散布虚假旱情信息。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旱情信息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