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民族自治地方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减免税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上级财政应当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给予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