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公布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项目,应当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者文化空间;或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群众基础;或者在历史、

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以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自治州各民族文化创造力杰出价值的;

(二)扎根于村寨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

(三)具有促进自治州各民族文化认同、文化交流,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四)出色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水平的;

(五)具有见证自治州各民族活态文化传统独特价值的;

(六)对维系自治州各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者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亡的。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