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下列条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已造成污染危害的,责令消除污染,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建设,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乱爆乱挖乱弃并进行恢复,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电力经营企业停止购买或者销售该水电建设项目非法发电电量,并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水电企业停业整改,并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矿产开发企业限期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