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和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监察、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工业、农业、畜牧、林业、渔业、旅游、审计、国土资源、气象、防震减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自治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