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野生植物的珍贵、濒危和稀有情况,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经征求公众、专家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列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植物活体,在进出口时按照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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