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开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及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人工培育的野生植物种源来源进行登记,并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人工培育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源不清和未备案的物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出口环节出具人工种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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