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野生植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监测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监测辖区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重点掌握资源消长动态。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生长受到威胁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取保护和拯救措施,保护和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野生植物园或者采取其他迁地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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