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夫妻双方为农牧民的;
(三)非农牧业人口中的汉族夫妻,亲兄弟或亲姊妹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六)居住在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四县以及其他海拔在3000米以上的乡(镇),常住户籍在八年以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