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
(三)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
(四)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
(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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