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下列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五)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环境保护和人防工程档案;

(八)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涉密工程以外的军事工程档案;

(九)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移交的工程档案。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补充、变更后的城乡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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