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

韶山市人民政府负责韶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韶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韶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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