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临时就业的不停发低保金;处于就业试用期的,自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之日起6个月内不停发低保金。
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已经成年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审定后,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应当在相应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发40%的补助金,增发的补助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