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其他院前医疗急救号码、冒用"120"号码,不得对"120"呼救电话谎报呼救信息、恶意呼叫、骚扰等。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