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建立专门学校,作为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主要场所。对建立的专门学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保障专门学校的教育场所和设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在学校不能继续学习,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教育能力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入专门学校学习。

专门学校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加强法治教育,并进行适当的职业技术培训。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要求回原就读学校学习的,原就读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在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可以向原就读学校申领毕业证书,原就读学校应当颁发。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