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对在学校内外实施欺凌和暴力的未成年人,学校、家长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当参与警示教育。对实施的欺凌、暴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欺凌和暴力事件处置后,学校应当对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未成年学生进行跟踪观察和辅导教育。

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报道、信息,不得泄漏未成年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学生信息的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