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Chapter 3 重点预防Article 29Amended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都在监狱服刑、被强制隔离戒毒等无法履行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监护前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对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权的未成年人,司法行政、教育行政、民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帮扶救助工作并妥善安置,引导其健康成长。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