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父母外出务工携带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确保未成年子女在当地及时接受义务教育,引导其适应生活、学习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三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与其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三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对留在原籍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监护,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事项,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